深港“过境耕作土地”概况
1898年(光绪24年)英国强迫清朝签订的《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和1899年签订的《香港英新租界合同》,沿深圳河划分中英两国管辖界线,导致居住在沿深圳河两岸的村庄互有土地和房屋在对方。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大陆深圳河沿线各村在新界一带拥有土地300多亩,香港政府至今给予承认和保护。如深圳罗湖生产大队在中方的上地仅340亩,而在新界的土地却有600亩。赤尾生产队的土地几乎全部在新界,有近2000亩。相反,香港新莲蔴坑村的上地几乎全部在中方的长岭一径肚,有近1000亩,其中水田地约400亩,山坡地约600亩。深圳罗湖黄贝岭村在新界有几百亩土地,该村至今每年还到香港新界地政处交纳契税。
为照顾历史形成的土地耕作实际,历届中英政府都遵守《香港英新租界台同》和《两广总督谭暨广东巡抚鹿布告》及香港总督卜力布告等文件,虽然以深圳河为界分治,但“仍准两国人民往来”,“不得强行购买房舍及上地,当地之风俗习惯须按照居民愿望不得更改,租借地内之各村各墟与华境内之村墟并无不同”,双方边境居民“照常安居乐业,守分营生。凡确属尔等自置田产,仍归尔等自行营业。”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0条特别规定要保护“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因此,深圳和香港新界边境地区群众互相过境耕作属于自己的土地是历史形成的合法权益。根据宝安县革命委员会外事办1977年6月17日的《宝安县过境耕作问题调查报告》和1980年8月26日深圳市革命委员会外事办《关於过境耕作证的真实情况和问题》记载: 1954年中方有15个村在新界有4066亩耕地,香港新界12条村154户居民在我方长岭(含径肚)、莲塘和沙头角一带有耕地约490亩,山林坡地约500亩。根据原宝安县公安局的记载,中英两边居民可以互相过境到到对方耕作,均由宝安县公安局发放“过境耕作证”, 如1955年代发放给中方居民“过境耕作证”有854张/人,1977年全县领取过境耕作证的有358人:在英界土地种植水稻480亩,蔬菜245亩,养鱼320亩,改革开放后取过境耕作证的人员大增,1980年时沿边23个生产大队共有过境耕作证1670张/人。我方罗湖、罗芳、赤尾、向西、塘尾等村的过境耕作土地领有港英大埔或元朗理民府所发的田地执照,每年向理民府缴纳税款,收获的农产品在1950和1960年代基本上运回我方,1970年代后则可以在港方出售,换回外汇,外汇收入50万到70万港元/年。
1954年新界居民(主要是莲麻坑村)领有由宝安县公安局(以后是深圳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发放的过境耕作证278张/人,1961年时有186张/人,耕作土地489亩3分9匣,另外还有山林地、茶山和果园等山坡地,土地主要分布在长岭,少部分在沙头角。港方莲麻坑村居民从长岭闸口过境,生产的产品除向我方缴纳公粮外,均运回香港,没有余粮任务。
原深圳市政府外事办主任刘杰先生解放前就是香港地下党,大陆深圳[原宝安]解放军回到宝安县政府工作,他先后于上世纪50年代初、60年代和70年代几次参加对深港两地过境耕作土地状况的调查。特别是50年51年他还参加了深港边界的堪测和立碑明示的工作,对过境耕作土地的情况最清楚不过了。
根据刘先生介绍,上述工作的书面材料当时都有呈送省政府外事办和国务院外交部。一直到80年代初政府都有这方面的情况
[叶维里:香港老战士联谊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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